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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蜀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孙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孙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商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刁勤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青,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被告孙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