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拱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应箭斌与周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箭斌,周柏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应箭斌。被告周柏春。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箭斌诉被告周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箭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箭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