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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李廷学与李廷学、荣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李廷学,荣桂珍,周金权,司新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0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学府南路1号。负责人董红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磊,该支行职工。被告李廷学,居民。被告荣桂珍,居民。被告周金权,居民。被告司新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诉被告李廷学、荣桂珍、周金权、司新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桂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桂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荣桂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