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辽河工程局*楼)。法定代表人武学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连英,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公司职员,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赵旭东,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安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旭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茂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