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与被告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雷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赵云,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雷建华,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与被告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