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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云与被告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雷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赵云,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雷建华,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与被告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赵文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