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英与被告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英,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觉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刘爱英,女,193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愿,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爱英之孙,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许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觉民,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英与被告永州永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觉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英以被告黄觉民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无法实现诉讼权利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爱英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金小兰人民陪审员 唐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