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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秦小梅,何成英与朱元忠,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梅,何成英,朱元忠,王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秦小梅,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原江津市)德感街道。原告何成英,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原江津市)德感街道。被告朱元忠,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敏,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梅、何成英诉被告朱元忠、王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小梅、何成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小梅、何成英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梅、何成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秦小梅、何成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