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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史伟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催字第40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伟志。委托代理人:仇胜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1/25660090、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玉环县宏环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彬意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玉环合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审 判 员  王 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