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宝福与陈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福,陈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刘宝福,农民。被告陈步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福诉被告陈步建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