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10号原告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岗。被告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陈氏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