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l98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弥勒县,现住泸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l980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泸西县人民法院(2014)泸金民初字第l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陆 斌代理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妮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