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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子席与马军、边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子席,马军,边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王子席。被申请人马军。被申请人边桃。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子席与被申请人马军、边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子席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马军、边桃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折家梁村房子梁社集体收益分配款1900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军、边桃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折家梁村房子梁社集体收益分配款19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