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贵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31号罪犯张贵,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2007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贵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至2016年6月3日止。2013年12月10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贵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贵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记功,2014年12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足额缴纳,退缴违法所得并未履行,且其前科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很快又犯盗窃罪,说明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较大,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