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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长梅与州咪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梅,州咪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68号原告徐长梅。委托代理人赵朝林,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州咪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路285-7号。法定代表人倪文英,系被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定春,系被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告徐长梅与被告扬州咪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茅庆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