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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颖与被告武汉市奢锦欣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武汉市奢锦欣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陈颖,女,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庆祝、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奢锦欣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采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与被告武汉市奢锦欣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7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315元由原告陈颖负担(已付)。审判员 喻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