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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2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大庆路32号内6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唐佩,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