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钱坚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05号罪犯钱坚,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钱坚退赔给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39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00元及三星258型手机和诺基亚6170手机各1部用于执行退赔款)。扣押在案的“庄胜”的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钱坚的身份证一张发还其本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2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钱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