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何云运与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云运,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何云运。被申请人:刘贤忠。被申请人: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法定代表人:刘贤忠。申请人何云运与被申请人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云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云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担保人沈国锋名下所有的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查封担保人张武清名下所有的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以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