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徐国元、黄小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徐国元,黄小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宏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铭,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元。被告黄小红。原告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元、黄小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吴卫忠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吉屋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知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