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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夏润斌与吴伟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润斌,吴伟平,袁照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初字第86号原告夏润斌。委托代理人蒋为民,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平。第三人袁照熙。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原告夏润斌诉被告吴伟平、第三人袁照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润斌委托代理人蒋为民、第三人袁照熙委托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润斌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吴伟平因经营需要,向案外人邢和平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月利率为3%,该借款由第三人袁照熙及案外人陈群进行担保。到期后,被告吴伟平并没有归还上述借款,于是,在2013年8月16日由第三人袁照熙因履行担保责任代吴伟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后第三人向被告吴伟平多次催要,被告吴伟平没有向第三人归还其代偿的100万元及其代偿后应当产生的利息。2015年1月2日,第三人将对被告吴伟平享有的上述代偿金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由第三人向被告吴伟平发出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上述原告受让的债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吴伟平立即归还原告受让代偿金债权本息1298666元(其中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利息29866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伟平未作答辩。第三人袁照熙辩称,请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9日,被告吴伟平因经营需要,由第三人袁照熙、案外人陈群提供担保向案外人邢和平借款2000000元,被告吴伟平出具借条1张,借条上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月利率为3%,如借款逾期不归还,除承担3%的月利率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第三人袁照熙、案外人陈群在借条上担保人栏内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吴伟平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袁照熙于2013年8月16日向案外人邢和平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存入1000000元,案外人邢和平同日向第三人袁照熙出具收条1张,写明“今收到袁照熙替吴伟平归还借款壹佰万元”。2015年1月2日,原告夏润斌与第三人袁照熙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三人袁照熙将其对被告吴伟平享有的1000000元代偿金债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转让给原告所有。2015年1月3日,第三人袁照熙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吴伟平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夏润斌向本院撤回了298666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保留100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原告及第三人当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案外人邢和平与被告吴伟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第三人袁照熙之间的担保关系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三人袁照熙履行1000000元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伟平追偿,被告吴伟平应当就第三人袁照熙已经履行的担保金额偿还给第三人袁照熙。现第三人袁照熙将其对被告吴伟平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且通知了被告吴伟平,故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就该债权的转让对被告吴伟平具有约束力,被告吴伟平应当将《债权转让协议书》涉及的1000000元本金向原告履行。庭审后,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偿还298666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润斌代偿金人民币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润斌负担1344元,被告吴伟平负担6900元。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44元。中院上诉费账户:帐号:80×××63,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电话:0519-8557****、8557****,汇款人在备注栏或用途栏必填两项内容:1、单位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费用性质:诉讼费,并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