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符海燕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海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符海燕。委托代理人赵良斌。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表人朱新峰,总经理。原告符海燕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符海燕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海燕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海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5.5元,由原告符海燕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林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