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艾晶晶与胡学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艾晶晶。被执行人胡学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向被执行人胡学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学安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胡学安向艾晶晶支付经济损失款47,006.91元;2、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20元、执行费6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学安银行存款人民币47,782.9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月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