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毛宗义与田惠琴、李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宗义,田惠琴,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毛宗义,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茅江街道玉沙东路5号。被执行人田惠琴,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广华街4号2栋703室。被执行人李江。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田惠琴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长盛大厦(台北之星)主楼8层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1.19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毛宗义向本院提出申请,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惠琴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长盛大厦(台北之星)主楼8层03室房屋的查封(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1.1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