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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李胜国、李志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李胜国。被执行人李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12,06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81元(共计人民币12,147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