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李胜国、李志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李胜国。被执行人李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12,06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81元(共计人民币12,147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胜国、李志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4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