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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叶宣友与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宣友,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叶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初字第15号原告叶宣友。委托代理人吴守如。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法定代表人包光许。委托代理人倪庆渊。委托代理人林玲。第三人叶宣忠。原告叶宣友诉被告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叶宣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宣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宣友负担。审 判 长  麻乐加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赵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