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金通与陈国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通,陈国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陈金通,男,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国和,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通与被告陈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通以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金通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彩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