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斐娜与陈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斐娜,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杨斐娜。被申请人:陈明。申请人杨斐娜与被申请人陈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浙a×××××号轿车(保全标的额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陈明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a×××××号轿车予以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一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应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