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执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汉新与被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新,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中执复字第29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汉新。被执行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安阳市荣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申天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刘汉新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关法院)作出的(2014)北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刘汉新以该案正在与北关法院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汉新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汉新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广审判员 刘海波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原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