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石狮市区贩卖淫秽光碟。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石狮市宝盖镇科技园狂剪理发店门口贩卖淫秽光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3张淫秽光碟。同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宝盖镇塘后村八区28号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查获109张淫秽光碟。另查明,公安人员当场查扣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淫秽光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元。被告人王某某已离婚,儿子因车祸死亡,儿媳妇离家出走,现由被告人王某某独自抚养孙女王某某(现年9岁,正在石狮市子英小学读二年级)。��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证言,证人黎某某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100张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贩卖的淫秽物品数量刚超过犯罪追诉的起点标准,且大部分淫秽物品尚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庭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其��自抚养正在读小学的未成年亲属,从司法人道主义考虑,可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石狮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一百一十二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耕轮审 判 员 尤祖荣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燕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