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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兴聪请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585号罪犯张兴聪,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9日作出(1997)成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5日作出(1997)川刑二终字第382号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兴聪的判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1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0年3月18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0分,月均5.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兴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6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