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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县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县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阜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长顺,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长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JN*****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务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公里900米路段时,撞推手推车的行人曹某某后撞树,造成曹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故。经阜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案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到案。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JN*****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务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公里900米路段时,撞推手推车的行人曹某某后撞树,造成曹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阜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及时拨打120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将被告人所有的一台“捷达”牌轿车归被害人亲属所有,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捕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司法意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检验记录、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且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自首,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吕铁哲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