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庆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刘庆银。被执行人:牛忠慧。上列申请执行人刘庆银与被执行人牛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4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忠慧名下位于合肥市的两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