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吉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黄金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香,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香。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首市人民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柏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金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吉首半山公馆A栋A07号门面交付申请执行人黄金香,并办理相关房产手续,现申请执行人黄金香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州民一终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廷和审 判 员  何 筠审 判 员  胡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