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戴少林、夏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戴少林;夏维忠;魏斯红;喻宗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石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 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陈跃,职务:行长。 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 委托代理人:张斌,系该行员工。 被告:戴少林,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住新建县> 被告:夏维忠,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住新建县> 被告:魏斯红,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住新建县> 被告:喻宗信,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住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诉被告戴少林、夏维忠、魏斯红、喻宗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少林、夏维忠、魏斯红、喻宗信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336、3××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戴少林、夏维忠、魏斯红、喻宗信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所有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336、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新房总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刘建生 人民陪审员  喻岗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