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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威克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威克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王明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3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威克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孟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冰青,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远。再审申请人北京威克玛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威克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