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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江涛与余智勇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江涛,余智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高江涛,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宜昌市伍家岗区高美特彩钢结构加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智勇,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宜昌开发区康龙窗帘家居生活馆业主。我院受理高江涛诉余智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余智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余智勇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朱岗村十四组么李湾23号,其在宜昌的居住地为宜昌市城东大道41-3-219号,但原告所有的该处房屋已于2014年11月17日转让给案外人聂传珍,被告现居无定所;被告所经营的“宜昌开发区康龙窗帘家居生活馆”注册经营场所为深圳路清江山水1-3号门面,但其主要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已变更至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66号国宾壹号2#楼,原址现由“孚日家纺”经营,故被告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原、被告所签订的《电梯产品定作及安装合同》之安装地点为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66号;原告高江涛所经营“宜昌市伍家岗区高美特彩钢结构加工厂”注册经营场所为宜昌市伍家岗区金五一市场3号,故该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余智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