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铁明与涉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明,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杨铁明,农民。被告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涉县涉城镇振兴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朱希光,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所,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铁明与被告涉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铁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涉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铁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铁明负担。审判长 杨彦波审判员 李艳敏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