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薛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薛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3号东升花园A座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子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佳宝,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潇,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薛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经协商纠纷已实际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