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45号被执行人冯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与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