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367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袁某,居民。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炜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经济发生矛盾,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凡事都从对方角度考虑,尽量维护家庭和睦,夫妻还是能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判员 曹炜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书兰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