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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林计全、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林计全,曹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43号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潮排山潮排路昌源楼A2A3。法定代表人:吴月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计全,男,汉族。被告:曹兰,女,汉族。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计全、曹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林计全、曹兰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销对被告林计全、曹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计全、曹兰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计全、曹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渔乡子水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