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贾继福、高新华与高新华、高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福,高新华,高丽华,魏秀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684号原告贾继福。被告高新华。被告高丽华。被告魏秀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继福诉被告高新华、高丽华、魏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继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