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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06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12月14日,汉族,现住屏山县。因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94号判决书,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