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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3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现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涂慕冰,长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职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庆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原夫生有一女,已11岁,现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与原妻生有一女,已17岁,现随被告家庭生活。原、被告两人经他人介绍而相识,自2010年年初便一起生活,2012年3月3日共同的孩子出生。2013年12月24日双方在长汀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小孩出生后,先由原告的母亲照顾,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并在原告打工处幼儿园上学,每月450元学费,节假日另收15元每天。由于双方一起生活之前接触时间短、次数少,因此了解不够,是奉子成婚。原、被告共同生活后才知道被告好赌,原告为此费了不少口舌,但被告置若罔闻,连原告待产费用也输光,被告先后将原告的项链、手镯,互助会款输光,甚至连小孩的奶粉钱1500元也输光,被告以赌为生,多次受到政府处罚也不悔改,对家庭不闻不问,甚至还和其他女人一起参赌,原告心灰意冷,2014年4月起与被告彻底分手,互不联系,被告仍沉溺赌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被告魏某某辩称,答辩人没有把标会2.7万元、孩子的奶粉钱、原告的手镯等钱财拿去赌博。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过两次,均发生在与原告婚前。婚生孩子是双方共同带领抚养,不是原告所说的由原告带领抚养。2014年4月23日原告才将小孩子带回长汀托付原告的母亲监管。原告将小孩隐匿,不让答辩人见也不让小孩听电话,故意疏远答辩人。原告要求离婚是有别的男人。综上,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的情况。持证人为陈某某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在长汀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2年7月6日因赌博两次受政府处罚。4、手机短信内容整理,证明原告2014年离开被告后,被告还是继续赌博。本院认为:因被告魏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而相识,自2010年初同居生活,2012年3月3日男孩出生。2013年12月24日双方到长汀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双方先后前往贵州、广州等地谋生,被告母亲一同前往照顾小孩。2014年4月原、被告双方返回长汀,原告将小孩托付给母亲抚养,不久后小孩随原告前往厦门打工处幼儿园上学,从此被告未与小孩见面,被告多方打听因原告不予配合也未能如愿。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均系再婚,但经他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二年同居生活,在男孩魏金龙出生后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儿子出生后,双方共同前往外地谋生也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主要理由是被告有赌博行为,并多次受处罚不思悔改,因被告赌博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前,婚后被告是否沉溺赌博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诉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法庭调解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定能重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