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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广东省XX发展深圳公司、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广东省XX发展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玉,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宗地号H405-0030土地面积29190平方米的使用权;另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建设发展深圳公司、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