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凌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杨凌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杨凌示范区河东路然煤供热中心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日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杨凌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咸中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52万元的冻结,将款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或本院账户。因案件款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万元的冻结。二、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8万元扣划至杨凌天行健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三、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00元扣划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四、终结(2014)咸中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浦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