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瑞祥,成都市郫县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