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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5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瑞祥,成都市郫县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前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