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李平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李平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刘正华,男,生于1961年3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新民中路6号。被告李平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4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双茨科乡红光村二社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与被告李平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5元,减半收取37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乔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