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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秦伯林与展红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伯林,展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秦伯林,女,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展红江,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申请人秦伯林与被申请人展红江于2014年12月19日在南昌市北京东路高新大道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秦伯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展红江所有的苏M×××××(赣A×××××临牌)江铃牌小客车一辆,现担保人谌强为申请人秦伯林提供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苏M×××××(赣A×××××临牌)江铃牌小客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展红江。本院认为,申请人秦伯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展红江的车牌号为苏M×××××(赣A×××××临牌)江铃牌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