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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山东远捷农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远捷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260-1号原告:安丘市金大利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远捷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远捷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庄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